都邦客用机动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都邦客用机动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凡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乘坐客运机动车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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