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健康源尊享的条款解析 重疾五次赔付如何实现
近日,天安人寿推出重疾险产品天安健康源尊享,以期完美接档之前停售的健康源优享,然而,新品上市,对于投保人而言,首先需要了解的则是它的条款,下面,将为您详细解析天安健康源尊享的条款。
一、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90 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90 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a、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b、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c、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d、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 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四、保费豁免
1、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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