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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享金生条款 犹豫期为10天

窦辰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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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合众福享金生条款 1、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日起至105岁,若生存,则首次给付基本保额的40%作为养老金,之后每年增加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60%。并且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在被保险人18岁前,若投保人发生全残、身故且合同生效满5年。

福享金生是合众推出的一款年金保险,自第五年起每年可领取生存金,至约定日还可领取祝寿金,还可保身故。那么合众福享金生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合众福享金生条款

1、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4、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

主要提供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养老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障。

从第5年至第9年,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日起至105岁,若生存,则首次给付基本保额的40%作为养老金,之后每年增加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60%。并且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在被保险人18岁前,若投保人发生全残、身故且合同生效满5年。则至被保险人满30岁,每年将额外给付1倍生存金,合同生效未满5年,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关爱金,至被保险人满30岁。到了约定年龄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按已交保费的20%给付祝寿金。若是被保人不幸身故,则按合同已交保费扣除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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