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佑逸生重疾险条款有哪些保险责任是重点
任何一款产品都会有其相对应的保险条款,当然中宏宏佑逸生重疾险也不例外,那么中宏宏佑逸生作为一款新上市的重疾保险产品其条款有哪些呢?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中宏宏佑逸生重疾险条款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撤销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
2、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4、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6、保险责任
中宏宏佑逸生重疾险可提供100种重疾和8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40种轻症保障,并且还可保生命末期和身故保障。
其中100种重疾确诊即赔,40种轻症保障最多可赔付3次,并且不分组,最高享受75%基本保额的终身轻症疾病保障。若是在等待期后,18岁前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若18岁前身故,按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较大者给付。若18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等待期后,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疾病,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生命末期间断时已交保费的较大者给付,每年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另外60周岁后,且在等待期后产生合同约定的状态,按主险基本保额、主险现金价值、主险累计已缴保费最大者给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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