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驾乘保条款 车主想知道的干货全在这里
中国人寿驾乘保是一款保障了驾驶员意外伤害烧伤、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与意外伤害残疾的产品。不过,众所周知,每一款保险产品总有不提供保障的地方,老司机们应该避免条款中不能理赔的部分,做到心中有数。下面,我们通过中国人寿驾乘保条款来了解一下具体保障部分。
中国人寿驾乘保条款介绍
中国人寿驾乘保条款由两部分组成,是由主险《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与附加险《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组成的,今日我们重点介绍的是《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一、投保范围
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五、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六、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总结:从中国人寿驾乘保条款介绍中来看,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还是较为广泛的,需要驾驶员朋友注意的是,交强险保障的是对方,商业三者险也是赔给第三者的,不包括自己与家人。所以,入手一份保障自己与家人的车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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