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国寿嘉佑一生重疾险投保年龄?能买吗
以下是部分保障责任内容: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有一百二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五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组重疾对应的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2、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第一类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第一类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
3、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继续有效,除给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约定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继续有效,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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