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一定能免责吗?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该如何理解免责条款呢?
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中也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是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看出,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
以某种重疾险为例。小王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网络平台上为自己投保重疾险,并在线上投保流程中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生活习惯、病史告知等内容。在电子保险合同中,有特别显著标红加粗的字体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xx人寿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等待期、犹豫期、退保退费等保险条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我已经理解并完全接受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
小王确认完后在线签字并缴纳了第一年的保费。
保险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回访方式向小王确认保单信息,重申了投保提示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得到小王的肯定答复(附电话录音)。
后小王在医院检查时确诊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小王在180天的等待期内发病,可以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小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合同使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与小王进行了电话沟通确认了解了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小王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义务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仅将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表述在保险条款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作出提示但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还生效吗?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保险人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此时保险人仅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不影响该免责条款生效。如果消费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以机动车商业保险为例,保单中若明确指出“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等情形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并进行字体加粗,那么就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项向消费者进行了提示。
由于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与“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以防事故发生后自己不清楚为何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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