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严惩重罚骗保者 涉犯罪追究刑责
原标题:国办发文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严惩重罚骗保者,涉犯罪追究刑责
针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务院办公厅7月9日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强化医保部门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管责任,完善公立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基金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筑牢监管底线。
《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于欺诈骗保的惩处力度。《意见》提出:严惩重罚欺诈骗保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欺诈骗保行为的立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23334.87亿元、19945.73亿元,在医保基金覆盖面和总支出不断增加的同时,骗保案件也时有发生。
《2019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显示:2019年,各级医保部门共现场检查定点医药机构81.5万家,查处违法违规违约医药机构26.4万家,其中解除医保协议6730家、行政处罚6638家、移交司法机关357家;各地共处理违法违规参保人员3.31万人,暂停结算6595人、移交司法机关1183人;全年共追回资金115.56亿元。
《意见》指出,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但是,受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基金监管形势较为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骗保惩处力度,将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严惩重罚欺诈骗保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欺诈骗保行为的立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积极发挥部门联动处罚作用,对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资格、从业限制等处罚,提升惩处威慑力。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意见》对于举报骗保行为也明确予以了支持。《意见》提出,统筹地区及以上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加强隐私保护,切实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完善举报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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