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回应武汉金凰信托违约: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原标题:独家|人保回应武汉金凰信托违约:“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致鸿
近日,武汉金凰珠宝百亿抵押物被强制执行,公司实控人股权被冻结的消息引发市场关注。
人保回应
针对有媒体报道武汉金凰信托融资计划违约,相关信托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人保有关方面。
据人保方面介绍,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鉴于上述条款的限制,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此外,保险合同第26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条明确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为被保险人外,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人保方面表示,目前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信托索赔
2018年,武汉金凰实业通过增资和收购股权,以69.98亿元获得三环集团有限公司99.97%股份。交易过程中,金凰实业所支付部分款项由子公司金凰珠宝向7家信托公司、1家银行质押黄金融资获得。
当时,金凰珠宝在与部分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提供的质押物是黄金(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金AU999.9),且抵押物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达到标准。与此同时,金凰珠宝所质押黄金在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进行了投保,作为相关信托的增信措施。
但由于前述收购交易出现意外,2019年下半年开始,金凰珠宝涉及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公司的多期信托计划均出现逾期,相关产品规模合计达数十亿元。
涉事的多家信托机构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凰珠宝所质押的黄金。但在处置黄金过程中,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发现,这批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标准。由此,部分信托机构向承保的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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