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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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受让了张先生的车辆及保险,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伤,被保险车辆受损。在理赔过程中,李先生委托的代理人不慎将部分理赔手续丢失,导致保险理赔不能。后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多元。经北京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先生37840元,并于近日履行完毕。
审理中,李先生表示,车辆保险的确是从张先生处受让的,而且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医疗费收据以及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的案款收据均在前期理赔过程中不慎丢失,但目前有第三者起诉李先生赔偿损失的判决书及车辆修理费发票证明其损失数额。保险公司认可李先生投保的事实,但以李先生未办理保险转让批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另外,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因李先生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所以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其合理损失的80%。
因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转让后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行为于法无据。另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张先生支出的部分医疗费因无合法票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经法官庭审释明,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与李先生协商解决保险赔偿事宜,李先生亦表示愿意就赔偿数额做出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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