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场女子坠亡 癌症患者自杀防癌险赔偿吗
一直希望能够通过简单的语言,帮助大家了解保险,提高保险理念。社会生活中,很多人因为他们支付不起高昂的医药费,最后选择自杀,如果每个人都能拥有一份重疾险,他就不会因为没钱治病而自杀。近日,南京商场一患病女子坠亡,初步判定是自杀,那么自杀防癌险赔偿吗?自杀寿险赔偿吗?自杀意外险赔偿吗?
南京商场女子坠亡 警方初步认定是自杀
现代快报讯2018年11 月8日上午10点多,南京市新街口中央商场内,一个中年人摔落在化妆品柜台附近的地面上。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死者是从6 层坠落的。
商场一楼的一名保洁员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上午 10 点多,死者大约四五十岁的样子,是从商场 6 楼落下来的。现代快报记者在商场内看到,中庭电梯周围的围栏高1.2 米左右。六楼靠近中庭的位置虽然有柜台,且货架较高,但货架和围栏中间有空档。
该柜台一名工作人员回忆,当时她正从厕所回来,忽然就听到有人坠楼的消息,情况变得很混乱,很快警方赶到现场,拉起了警戒线,一楼中庭周围不允许通过了。她回忆说,坠楼者剃着光头,可能是患有疾病。
目前,死者坠楼原因警方还在调查中。
自杀防癌险赔偿吗?
按保险合同赔偿。如只是防癌险,生其他疾病则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自杀意外险赔偿吗?
自杀意外险赔偿吗?肯定不是理赔范畴以内的。其实要想判断其是不是符合人身意外险的范畴,你可以有如下评断标准,比如说你的事故是不是因为外来因素导致的,像车祸、溺水一看就是外来因素导致的因此其符合人身意外险范围,但是溺水的时候心脏病复发导致死亡就不是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范畴了。
很多时候人身意外险都是突然发生的事故,比如溺水坠亡等都是不可预见的,瞬间发生自己来不及防备的,像马航坠毁这样意外发生的,人们无法预料或者非本意的事故都是属于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而疾病导致的死亡或者伤残以及自杀这类事故因为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其不是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以内,当然人身意外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安全,而且是在伤害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才会给予保障。了解了什么是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而哪些事故又是在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之外的,我们才更好的保障自身安全问题。
自杀寿险可以赔偿?
自杀,其实寿险是赔的,只不过有个限定条件:必须超过合同订立2年之后。
《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人自杀是否能够赔偿,有明确的描述:
合同成立后2年内,如果被保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年度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需要退还的。(注意这里是现金价值,不是已交保费,所以能够退还的钱肯定是低于已交保费的)
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如果被保人自杀,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额给付受益人。
由于投保人没有如期缴费,而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失效的。如果在2年复效期内,投保人提出要恢复保单,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健康告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重新恢复保单。但是自杀的2年免责期要重新计算。如果自杀行为发生在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要进行赔偿。
合同成立未超过2年,但被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也就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自杀仍然需要进行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指的2年后能够赔偿自杀身故责任,针对的都是终身寿险、定期寿险这种险种,如果是意外险的话,是不能赔付的。因为自杀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总结:关于自杀保险是理赔的,不过他是有条件的,意外险不赔,寿险可能赔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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