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跳楼身亡 跳楼自杀什么保险可以赔偿
很多人都很好奇,自杀保险到底赔不赔?如果赔偿,那保险公司不是亏了。今天,小编通过保险条款分析,哪些保险可以赔偿自杀,自杀保险是一个不完全免赔的,但是意外险绝对不赔。
湖南一机关人员跳楼身亡
新京报讯(记者 刘名洋)今日(9日)上午,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通报称,当地一机关院内有人跳楼身亡,排除刑事嫌疑。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当地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当事人为当地规划建设局普通干部,非网传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副局长等职务。
警方通报介绍,11月9日8时9分,城步苗族自治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县规划建设局院内跳楼,后派出警力赶到现场处置。其间,120急救中心医生赶到现场,宣布跳楼男子身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周某,系县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今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周某生前任职于当地规划建设局,属普通干部,并非网传局长、副局长等职务。
自杀寿险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不赔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专业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例如5岁的儿童模仿电视英雄人物从高处跳下“飞翔”,这种就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了。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在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此时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所以自杀条款可以说是不完全免责条款。
自杀意外险赔偿吗?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构成意外的四大因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
意外保险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一言以蔽之,自杀意外险是不会赔偿的。
总结:湖南一机关人员能不能获得意外险赔偿,答案是不能的。至于,能不能有寿险赔偿,要看他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后,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从上面看出,明显不满足,一般是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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