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抑郁症带妹妹自杀 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17岁本是花一样的年纪,然而就在10月29日,在洛阳市嵩县一位17岁的花季少女却带着自己10岁的妹妹跳入了水库。虽然经过搜救队员的全力搜救,但是仍旧没有挽救回两个年少的生命。而这一切悲剧的发生,却仅仅是因为与弟弟的一次争执,引发了少女的抑郁症。
现代社会中,抑郁症患者越来越多,根据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截止到2016年预计有3.5亿的人群患上抑郁症,并且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高,可以说抑郁症已经成为人类健康的第四大杀手。这次年仅17岁的少女,因患抑郁症带妹妹自杀,是让人悲伤的。要知道在保险中,自杀本就是难理赔的。那么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自杀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指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可以进行理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自杀,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被认为是自杀。
那么抑郁症患者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吗?朱铭来表示,现有的条款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王志强说,抑郁症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信泰人寿运营部经理张欣表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正常情况下意外险不予理赔。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情况,意外的意思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寿险产品均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至于自杀原因,是否是抑郁症引起,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作重点关注。”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抑郁症患者的承保风险较大,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但是也有一些公司表示可以承保。
同方全球人寿等公司对于在急性期或者末次发作距今一年之内的抑郁症患者,一般会作延期处理,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发作频率、末次发作距今时间或者停止治疗的距今时间、是否尝试过自杀、有无酒精或药物滥用等风险因素综合考量,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加费承保。
已经康复的抑郁症患者,能否购买人身险和寿险呢?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回答。
张欣表示,只要有抑郁症病史,原则上都不能再购买保险了。对于抑郁症患者,建议他们购买养老、理财性质的保险。
同方全球人寿核保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已经康复的患者可以继续投保,但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例如出院小结、完整的门诊就诊记录、测评问卷等。
总结: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抑郁症患者有不同的规定,是否承保要视具体保险公司的规定。就目前来说并没有一款保险保障抑郁症等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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