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跳轨 自杀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吗

10月10日电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近日,美国纽约大学一名中国留学生于曼哈顿东村地铁L线第一大道(First Ave。)站,在列车驶入站台时突然跃轨当场身亡。警方8日表示,事发当时该生正在与人通电话,目前此案仍在调查中,具体原因不明。这也是纽约大学今年第二起已知的中国学生自杀案。
对于中国留学生的自杀,小编深感惋惜。虽然不清楚这位留学生为何自杀,但自杀是最懦弱的行为,是最不提倡的。人生并没有过不去的槛,如果因一时的情绪激动,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首先对于父母而言就是沉重的打击,对于其他亲朋好友而言,也是一个打击。自杀不提倡,但我们总是能在新闻上看到人们自杀的新闻,就连保险对于自杀,早期也是采取拒赔的行动,只是近几年保险法对这一方面做出了相关的改动,具体的请看下面。
对于自杀,保险是否赔偿
人寿保险合同过去曾经把自杀完全作为除外责任,后来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经考虑了这个因素,并根据此表计算保费。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两年时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避免怀有自杀意图的人购买人寿保险。由于人类天生具有保护自我的天性,所以一般认为死亡是一种非故意行为,总是由保险人负自杀的举证责任。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人因为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 被保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目的是防止被保人为给受益人留下遗产,在高额投保后立即自杀,这也是保险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保险法规定:以被保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的除外。
自杀,保险法规定什么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交了2年的保险金,而且在保险合同中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自杀之后可以按照合同得到付保险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以死亡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合同,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2年内自杀的话,则保险公司不会理赔保险金,但一般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签订的是人寿保险的话,那么该保险本身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准的,因此被保险死亡的话,则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而意外险的话,则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的保险,因此如果签订的是意外险的话,那么自杀是得不到保险金的。
如果被保险人是由于自杀的话,那么人寿险在2年内是不承担佩服的,而超过2年承担赔付。但是意外险一律不会承担赔付。
总结:还是那句话,千万别自杀,一旦自杀就什么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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