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个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成立
近日,渝中区法院设立了我市首个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该团队将集中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让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更加“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审判质量不断提升。
团队将进一步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案件送达、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判后履行等机制;和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开展诉调对接,建立与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开展与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的交流,收集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反映的问题,提出对保险机构的工作建议,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保险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祸发生后,没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被拒赔
2016年7月26日晚上近12点,邓先生驾驶轿车至渝北区水晶郦城负一楼车库时,车子撞到车库墙上,导致车辆保险杠、引擎盖、水箱等受损。
事故发生后,邓先生没有立即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而是自己返回了家中。直到事发后的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邓先生才通知保险公司,随后才报警。
保险公司以邓先生在交通事故后,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案发现场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邓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邓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知道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同时本案中也并不存在撤离现场的紧迫性,但其选择离开事故现场返回家中,直到事发8小时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其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如是否存在酒驾、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情形已无法查明。”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王娟说,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免责条款对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情形。
案例二:发生事故时车辆无行驶证,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王先生于2015年3月31日为自己的奔驰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同时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2016年3月12日,经王先生允许的驾驶人许某某驾驶该奔驰车前往綦江,途中撞到了巴南收费站客货分道标志牌立柱,造成车辆与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驾驶员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时,奔驰车行驶证因其他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扣押,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故不同意赔偿王先生的车损及其他损失。
王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费18.9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因其他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扣押的免赔理由是否成立。”王娟告诉重庆日报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奔驰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证已被交警部门扣押,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符合免赔的情形,保险公司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中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却不认“意外”,怎么办
重庆某建筑特种专业工程公司为马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马某某在公司项目工地上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马某某重度智力障碍属2级伤残,四肢瘫属4级伤残的保险事故。
事后,马某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却以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无法确定为由未予赔偿。马某某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6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马某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共计56万元。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马某某举示了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关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经过,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而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用以反驳马某某的证明目的,更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伤害,故法院认定保险事故属实。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原基本事故过程,排除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和推理逻辑的可能,即可视为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属于约定的责任范围,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王娟说。
全市首个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由两名员额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即“2+2+2”的人员模式构成,其中员额法官具备五年以上一线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助理具备二年以上一线审判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保险纠纷审判团队审书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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