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延续至2020年底
5月9日晚间,财政部官网挂出财税〔2018〕41号文件,即《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免除保险保障基金六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四项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下发该文件旨在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保障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六个方面,即: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包含: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求,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2016年下发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废止。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2008年9月,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颁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其实早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对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给予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此次则为该政策的第四次延续,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优惠内容基本相同。
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保持了较高的增速,但是产、寿险基金比例与相应的保费规模或者保障风险相比,是很不协调的。
2017年底,据媒体报道,原保监会拟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意见稿已经正式起草完成,其中一大亮点是保险保障基金收费模式的改变。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158.89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735.9亿元,占63.5%;人身保险保障基金422.99亿元,占36.5%。
监管部门已成功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对新华保险、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问题保险公司实施了救助,不仅使其实现了较好的公司治理,而且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的行业风险。2018年4月初,安邦保险集团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动用了超五成资金余额。
下一步将通过实施‘基础费率+风险费率’模式的差别费率制度,将基金收缴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在化解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基金缴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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