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印发《指导意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大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和建立四个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明确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机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激励个人长期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既明确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依据因素,又明确了调整决策机制。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文件印发后,能切实将文件精神贯彻下去,把机制建立起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并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另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并且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指导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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