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成全国两会高频热词
进一步看,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税延养老险产品或可分为三类,分别是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产品。如果参保人未主动选择类型,根据年龄阶段自动进行匹配。例如,参保人年龄大于一定年龄,保险机构不得向其销售收益浮动型产品。
盼望着,盼望着,政策来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的脚步近了?
与之呼应的是,上海市发布《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表示,将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其中便包括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等。
所谓税延养老险,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事实上,税延养老险从提出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但是由于牵涉部门众多,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泰康保险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延养老险的产品形态、延税额度、销售资质等问题,最终要以监管规定为准。不过,从养老保险的本质来判断,产品的收益、账户的安全等应是核心问题。
上海将尽快启动税延养老险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2017年年底前启动税延养老险试点。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国家部署,尽快启动税延养老险试点,制定上海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优化涉税申报流程,实现保险行业与税务部门的信息直接交互,为投保和个税申报提供便利。督促各参与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加强公众宣传,推动企业和个人积极投保税延养老险。稳步提升税延养老险的覆盖面,探索可复制的先进经验。
事实上,上海市正是税延养老险这场“马拉松”保险改革的缩影。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上海市便对税延养老险进行了项目研究,并列入上海市2007年重点课题研究项目。
2008年,上海市发布《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意见》提出,将探索推出税延养老险产品及运营机制。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在上海市率先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取得共识,并将其列为2011年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工作。2011年,上海市发布《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表示,将在“十二五”期间推动税延养老险试点。2014年,上海市率先提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已明确时间表,将于2015年年底前启动。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指出,“上海市保险业比较发达,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或是希望先行试点的部分原因。”
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机构人士表示,“政策实施时应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避免造成收入分配扭曲。例如,在政策设计时,发达地区的政策优惠小一些。或者,实施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延税额度可以先从较低标准起步,根据运行状况逐步调整提高,在完善运行规则中最终形成立法,全国统一实施。”
对于迟迟未见落地的原因,朱俊生认为,“主要是部门协调问题,税延养老险涉及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协调难度不小。此外,一直以来,社会保险改革主要注重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对市场机制在多层次养老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第三支柱即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视和支持都不太够。目前,我国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养老保险在积累期的投资收益以及养老金的领取三个环节都没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这不利于激发民众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来看,不仅是保险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亦对税延养老险跃跃欲试。例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曾多次呼吁,鼓励个人开立税延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自主投资于公募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养老体系的发展。
税延养老险热点问题大猜想
根据保险行业对税延养老险形成的研究、猜想,保险机构经营税延养老险应有一定门槛。例如,注册资已支付保费和净资产分别不低于一定限额、满足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养老资金管理等业务一定时间等。
在收益类型上,税延养老险产品可以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顾名思义,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养老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
进一步看,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税延养老险产品或可分为三类,分别是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产品。如果参保人未主动选择类型,根据年龄阶段自动进行匹配。例如,参保人年龄大于一定年龄,保险机构不得向其销售收益浮动型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以考虑进行税延养老险产品切换,既包括同一保险机构内的产品切换,也包括跨保险机构的产品切换。不过,保险机构需要收取转换费用。
此外,在可投资资产上,税延养老险可以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型,并且严格控制投资相关资产比例,以及制定相关风险预警监测比例。
不过,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忧虑。熊伟表示,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来看,执行效果不佳。“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采用个人自愿投保、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抵扣保费的方式,在统一的报税系统基础上,企业处理保险税收优惠的手续过于麻烦,会影响其积极性,尤其是在退保时,由于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的信息渠道并不畅通,企业如何处理个人的税基,会遇到信息迟延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会出现在税延养老险中;另一方面是税延只是延迟个税缴纳,不是真正的免税,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应该如何缴税,现在的政策并不明确。”
对此,熊伟建议,“例如,将延期课税模式改为当期的必要费用扣除,一定额度内的保费支出无需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等到个人获得保险支付时,再按照正常的保费待遇进行税收处理。”
此外,前述不愿具名的研究机构人士指出,税延养老险的推进,需要配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支撑。“综观各国较为成功的同类型税延养老险,其根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综合税制,即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确定合理免征额后,对按揭贷款利息、子女教育、家庭赡养老人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有助于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整体而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增加养老资产、改善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失衡、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压力以及弥补企业年金发展的不足,对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朱俊生指出,由于制度赡养率逐渐提升、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不断下降、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以及基金的当期结余减少,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正面临较大的可持续发展压力。此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沉重的缴费负担挤压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并造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
不仅如此,近年来,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覆盖的企业数量、参加职工人数以及基金积累的增加速度都趋缓,未来增速还可能进一步下滑。根据多位保险资管人士反馈的信息看,除了基数逐年增大外,主要原因包括此前央企、地方性大型国企、外资企业、经营较好的民营企业大都建立了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新增企业趋于减少。
在此背景下,通过明确发展定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升供给效率,构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框架,已是题中之义。李艳华表示,从国家层面看,实施税延养老险,必将对弥补养老资金缺口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有助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对第一支柱社保、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补充,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此外,李艳华指出,对于民众而言,现在税前列支保费,领取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可以降低个人税务负担,还能帮助投保人进行养老规划、资金储备,从而大大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对保险公司来讲,税延有着巨大的市场,英美等发达国家养老金保险在人身险保费中占比超过35%,而我国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养老年金保险,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仅为4.4%,养老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是十分广阔。”
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税延养老险”再度成为高频热词。目前,税延养老险试点方案已经得到有关部门通过,保监会正在积极准备,将于近期推出;再是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税延养老险试点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通过,具体实施办法正走流程;后是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财政部会适时推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