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偿付能力八连降 保监会敲警钟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正式实施两年多,保险监管现代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保险业仍然面临着严峻的风险防控工作形势。3月6日,保监会对外披露,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八个季度持续下降,从2016年一季度的277%下降到2017年四季度的251%,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
数据显示,2017年末,虽然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51%、240%,高于100%和50%的监管标准,但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存在较大压力,2017年四季度就有16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100%-150%区间,有的公司濒临不足。在各家保险公司披露的2017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仅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两家偿付能力未达标。去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4035.94%、-446.49%。
对于保险行业偿付能力下降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分析认为:“这主要与保险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整体不佳有关。对于产险而言,行业偿付能力持续下降主要是由于盈利能力下降,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持续亏损,资本的补充速度不及时,造成偿付能力持续下降。对于寿险而言,产品结构不合理是导致偿付能力下降的重要因素。此前由于一些公司通过万能保险销售了大量的中短期存续业务,高结算利率以及高销售费用造成负债端成本很高,利润率很低,甚至有可能产生利差损风险,这使得偿付能力快速下降。”
在偿付能力压力下,各家保险公司也在积极求变。其中常年垫底保险业的中法人寿就在积极引入新股东进行增资。不过,该公司偿付能力一降再降,偿付能力从去年三季度的-2776.16%下降至-4035.94%。在偿付能力持续恶化的情况下,引入新股东的道路也并不顺利。与中法人寿“同病相怜”的新光海航人寿增资进展也止步不前,2017年四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446.49%,比上季度末-428.43%进一步下滑。
朱俊生认为:“其实,目前除了主要依靠股东注资,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房地产增值等方式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但最重要的增强保险企业内生造血能力,即通过稳健经营,实现盈利,这是偿付能力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对于偿付能力风险,陈文辉也指出,目前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较为突出,侵蚀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保险公司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股东注资、财务再保险、房地产增值等维持偿付能力。2018年要重点完善监管规则方面,修订完成实际资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风险综合评级(IRR)、流动性风险等监管规则;同时,还将健全执行机制方面,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风险分析与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偿咨委工作机制等。
“偿二代二期致力于根据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变化以及此前偿二代运行实践,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利于更好地捕捉保险市场的风险,更好地实现风险导向的监管,对于行业防风险以及保险企业自身稳健经营都有积极的意义。”朱俊生认为,多维立体开放的风险分析与监测机制,对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都提出更高要求,保险公司要尽快适应新的监管规则。
为了从严从实加强资本约束,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于去年9月正式出炉,要力争2020年中期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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