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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和公估监管新规出台

菲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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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保监会近日再出台两份监管新规——分别是《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两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分别对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制定了监管规定。上述关于经纪人和公估人的新规2月初已签发,代理人监管规定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将在今年适时签发。新出台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行为。而根据上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

  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保监会近日再出台两份监管新规——分别是《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两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媒体人拿到的这两份保险中介市场重要监管文件,剑指过去的监管模糊地带。比如,在市场退出上,明确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的公司需将通过审查,此举有助于将无业务的空壳公司清除出市场,这将对买壳卖壳行为带来打击。

  保监会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分别对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制定了监管规定。上述关于经纪人和公估人的新规2月初已签发,代理人监管规定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将在今年适时签发。

  保监会相关人士曾表示,通过制订这三部规章,将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

保险经纪和公估监管新规出台

  经纪业务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

  去年以来,保险中介市场一度出现炒壳公司的现象,一个业务“干净”的保险中介空壳公司在市场上报价2000万元~2500万元。

  新出台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行为。新规将通过“退出机制”堵住炒壳空间。

  过去,只有发生几种特定情形后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才不得延期。而根据上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保监会将对相关公司前3年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然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对此,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人士表示,这将对买壳卖壳的中介市场影响较大。

  新规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每隔3年对经纪公司的运行情况做一次审查。而在保险中介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越少的中介公司因为价格便宜而受到欢迎,未来,这些业务不景气的空转公司可能面临审查不过关,牌照失效。

  敦促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收入来源,理论上应以投保人的咨询费和顾问费为主。

  但在中国市场,保险消费者支付经纪人佣金的意愿较低,以至于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中,从保险公司收取的佣金占比不小。而一旦保险经纪人主要靠从保险公司收取佣金来生存,与监管办法中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很容易产生不一致的地方。

  新规强调了经纪人应从投保人利益出发的立场。比如,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主要依据。

  “这一条对现有业务模式冲击较大。现在不少经纪公司都是根据保费、保单件数计酬的,其实是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为其推销产品,和代理公司并没有太大差异。按照经纪人的定义,应该是站在投保人利益上。”中保联科技创始人曹景敏对记者说。

  另外,经纪人对客户具有告知义务,新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向客户告知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险企收取佣金。

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口径未变

  当前炙手可热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都是通过中介牌照实现的,中介监管新规是否会延续2015年的精神,允许符合要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跨界经营,颇受业内关注。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针对互联网业务的表述是,“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此条之外,并无其他新增要求。

  目前,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规定是2015年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对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的表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该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保险中介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看销售产品所属的保险公司是否在该地有业务资格,不得超出范围经营。

  新规重申了现行管理办法,给业界吃了定心丸。不过,上述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施行期限为3年,意味着今年9月30日即将到期。业界人士估计,保监会将根据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环境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新规。

  保险公估将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须向保监会递交上一年报告。如果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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