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保险机构买地方债 严禁违法违规
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被财政部、审计署依次点名后,近日,保监会也将目光投向了地方政府债务。
1月10日,保监会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这份文件中,保监会明确了对于保险机构参与地方政府融资的态度:保险机构需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同时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指导意见》还指出,对于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保险机构应当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并妥善处理;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已支付保费等方式承诺保障已支付保费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而对于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保险机构,保监会直言,这类“坏孩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保监会将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合规地方债鼓励买,违规融资担保不能做
从《指导意见》来看,保监会对于地方债的态度并不是一棍子打死。
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指导意见》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从数据来看,保险机构直接持有的地方债数量较少。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按债券托管量持有者结构来看,保险机构占比约合4%。截至2017年8月,按债券托管量持有者结构来看,保险机构占比下降到3%。
所谓“禁止”的部分,在于保监会严禁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针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变相”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向保险机构变相举债的行为,《指导意见》将此类行为定义为不合规行为。保监会明确,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此外,对于打着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旗号的业务,保监会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地方债务存量投资业务需逐笔排查
对于已经存在的地方债务存量投资业务,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合规性进行逐笔排查。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保监会;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结合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财政部,抄送保监会。
对于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并进一步综合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拟投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屡被敲打的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2018年1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在本次《指导意见》中,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主体,要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截至2017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6470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188174.3亿元限额之内,其中,有大约1.72万亿元的债务需要置换。
除了保监会,审计署和财政部近期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进行了轮番敲打。
审计署在2017年年底的一份报告中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存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此前多次表示,下一步,要督促地方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步伐,同时坚持“堵后门、开前门”。一方面,坚决堵住违法违规举债的“后门”;另一方面,开好合法合规举债的“前门”,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
在1月5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