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个“工伤保险条例”1月起正式施行
从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和以往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文件均以实施办法等形式出现不同,此次首次以条例形式出台,彰显了法律层次和规范性。
职工:参保范围扩大、工伤受理条件放宽、待遇提高
据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科长徐思锋介绍,该《条例》施行后,工伤保险覆盖面将扩大,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来,保证了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时均享有工伤保障。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这将逐步解决在校实习生和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恢复了我区以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试行工伤保险的做法,有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和风险,为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提供了保障。
职工工伤受理条件放宽了。“在时间上,之前我们受理工作日已经从15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这次《条例》也明确了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书面作出受理、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因为无劳动合同,涉及劳动人事关系争议申请仲裁的,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特别是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不补正不予受理后,资料补全在规定申请受理时限内的,可以二次再申请和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明确了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递减办法,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比现行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界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构成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予复查鉴定。这意味着,上述情况的工伤职工即使伤残等级加重也不再予以补差赔偿。
此外,《条例》也明确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工伤待遇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该举措杜绝了个别企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后拖延或克扣部分待遇的现象。
企业:工伤参保政策松绑、认定范围更规范了
“条例规定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报送的条件,从而为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进行政策松绑。”徐思锋介绍,我区已经实现了职工工伤保险优先参保,可以实现网上24小时全天候申报,此举与提供工伤保险便捷保障服务的政府要求完全一致。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条例还规范了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徐思锋介绍。
为更突出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条例》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这一加强源头治理的举措,提高了用人单位的预防意识,在宣传、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具推动意义,将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
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我区原先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可在工伤发生48小时内补报参保的政策,随着《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参保后次日生效,而废止。
此外,针对数量较多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条例》也予以明确,原先我省采用的是双赔政策,这次《条例》明确了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单赔”。
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加重
“《条例》的出台对于我们展开工伤界定、纠纷处理等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操作依据,但同时也对我们规范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服务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悉,区人力社保局相关科室已经就《条例》的下企业、下基层宣传、培训、咨询活动排定计划,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保障到位。
浙江省首个“工伤保险条例”1月起正式施行,对于模糊地带的“工伤认定”等容易出纠纷的环节,做出了明确和精细化,对于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提高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意识等均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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