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酝酿为险企提供流动性支持
保险保障基金酝酿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尝试正稳步推进。日前,保监会下发《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向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件、金额、资金使用目的、偿还方式以及后续风险管理等操作细节进行明确规定。
《意见稿》所称的流动性支持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经保监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后,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的方式处置风险的行为。
国际上,金融保险业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救助金融产品消费者,弥补其损失;二是参与处置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三是向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已具备前两种功能。2007年和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分别参与了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
据了解,保监会研究起草意见稿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为防范道德风险,意见稿对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条件、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严格限制性要求。
从提供资金方式上,保险保障基金拟通过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在增信方式上,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应对流动性支持资金本息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超额或等额担保;在利息支付上,保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倍以上的利率水平支付利息。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造成逾期的,对于逾期部分,可按日加收罚息。
在接受流动性支持期间,保险公司亦有诸多限制条件。《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在接受流动性支持期间有六不准,包括不得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对外借款、财务资助、代付(垫付)或提供担保,不得投向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以及有关金融产品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限制扩大经营费用和支出,限制增加聘用员工或与现有员工补签、续签含有高额薪酬及赔偿内容的劳动合同等。
此前不久,保监会已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首次提出了保险保障基金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此次意见稿的出炉是对这一内容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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