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严把险企高管入口五年两次受罚将出局
继早前严限保险机构高管频繁跳槽、严禁带“病”上岗之后,保监部门将进一步通过完善法规制度,来严把高管人员这一“入口”。一场对高管人员的穿透性监管将拉开帷幕。
在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最近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高管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获悉的《高管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按照《高管规定》的要求对拟任人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拟任人选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即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但对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如符合从事保险、法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拟在西部地区或者自治州(县)任职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等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同时,严禁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狡兔三窟”。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2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3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不仅仅是“入口”被把紧,对高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也在被强化。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一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监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且,一旦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的两年内,保监部门都不会核准其保险高管任职资格。
这些情形包括:5年内受到保监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监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或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
此外,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评价体系,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名单,如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保监部门将不予核准其保险高管的任职资格。
保监会修订《高管规定》的一个大背景是,近年来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控人“一言堂”现象屡禁不止,高管不作为、带“病”上岗、频繁跳槽等在保险业也已是屡见不鲜。除完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之外,保监会也已将实控人“一言堂”与虚假出资、数据造假、违规和激进投资等一并视为亟须整治的保险业八大乱象,而且已经有所行动。
保监会把紧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险机构对拟任高管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如有高管5年累计2次被处罚、监管谈话累计达3次,将立即被下“逐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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