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悄然兴起 三模式“探路”财富管理
保险金信托开始成为保险公司服务高净值人群的新方式。据统计,信诚人寿、平安人寿、友邦中国、中德安联、中意人寿、交银康联等多家公司已涉足这一领域。目前,我国市场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
保险金信托兴起
张女士(化名)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儿子为受益人,同时投保保险公司年金保险,张女士的儿子作为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投保后不断有年金资金进入信托。这种融合“保险+信托”两大产品特点的“保险金信托”正逐渐盛行。
2014年信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今年2月份,中德安联与宜信博诚和长安信托携手合作,在经代渠道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8月份,友邦中国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基础上推出保险金信托2.0模式,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9月份,中意人寿宣布与昆仑信托联合推出“臻传—保险金信托计划”;10月份,交银康联人寿与交银国际信托联合推出了针对高净值人群的“保险金信托”服务。
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对于投保人而言,人寿保险在保险金分配上不太灵活,保险金信托弥补了这一难题。从保险机构看,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有利于延伸保险服务链条,拓展保险产品功能。
据统计,我国已有1000多位保险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有业内人士预估,随着财富管理需求上升,明年或有更多保险公司进入这一市场。
多种模式“探路”
根据相关研究,保险金信托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第二种模式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由保单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第三种模式也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在身故保险金理赔后,受托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加庆律师认为,第一种模式主要是运用保险金的杠杆功能,实现资金放量,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本质差别不大,信托主要作为保险补充,根据投保人意愿管理保险金使用。
目前我国市场以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为主,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例如,中德安联模式即是由客户购买安联终身寿险产品,与此同时,客户和长安信托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依据保险金信托合同将长安信托指定为保单受益人。中德安联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将理赔金交付于长安信托,由长安信托依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规划约定,将信托财产按时间、按条件逐步交付信托受益人。
冯加庆认为,家族信托和保险都是开展家族财富管理非常重要的方式,保险金信托较家族信托的核心差异主要有两点,一是门槛大幅降低,单一家族信托资金门槛较高,而保险是射幸合同,保险金信托可曲线降低信托门槛;二是各国开展家族信托的模式和监管规定不太相同,而对于保险金的法律监管则比较趋同,保险金信托能够缩小法规不一致问题。在他看来,保险和信托两者结合有助于形成合力,共同做大财富管理市场。
他认为,随着社会财富积累速度加快,高净值人群总量和大额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快速增加,保险和信托需要互相合作、各自发挥功能作用,共同推动保险金信托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监管人士撰文认为,我国家族信托业务人才储备和业务模式尚不成熟,存在行业风险跨界传导隐患,需要进一完善监管、建立行业操作规范。
保险金信托悄然兴起,三模式“探路”财富管理,第一种是运用保险金的杠杆功能,实现资金放量;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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