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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保险基本功能 助力车险经营转型

伯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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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经济“减震器”的功能,是对保险功能的通俗化、形象化表述。当前,车险经营在财产保险全产业链经营中举足轻重,保险功能表述对车险经营转型当然会产生深远影响。个别智能汽车制造厂商提出,发生全人工智能汽车为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势必会对车险经营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车险经营就需要研究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状况。不排除在未来会恢复核准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会扩大车险销售渠道、缩短车险销售环节。深化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要在现有车险经营规则中,进一步扩充费率因子。

  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经济“减震器”的功能,是对保险功能的通俗化、形象化表述。这些功能定位,必将对保险行业内部具体的每一块险种单元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车险经营在财产保险全产业链经营中举足轻重,保险功能表述对车险经营转型当然会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在这一理论背景下,适逢车险自身改革、互联网保险发展等复合条件,研究保险经营转型趋势,有利于提高车险行业的经营能力,形成科学合理的经营数据结构;有利于发挥车险行业在防范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全社会治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为代表的的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构建安全生产、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本文以公开资料为素材,通过分析近年来车险经营改革以及保险中介改革的相关政策变迁,剖析当前车险经营中遇到的困局和困惑,解构保险“稳定器”和“减震器”的功能,对车险转型趋势进行预测,供保险行业交流。

  车险环境的复合背景

  今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对金融工作的过去、未来进行总结和部署,明确提出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改革三大任务,也为保险行业的改革发展指方向、定基调。

  透过字面意思看本质,保险功能的表述,尽管来源于物理学概念,移植到社会治理和保险经营领域,更多是表现为一种机制,一种识别风险、量化风险、预防风险、处置风险的机制。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回归本源、回归初心,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穿透性的,涉及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理念和制度设计,具体到保险经营的险种结构、销售渠道、人员管理、风险预防等经营细节。保险功能的表述,对于车险转型的核心意义是要求车险经营围绕风险管控上下功夫、做文章,既要提高赔付率、赔付金额,充分发挥补偿作用,更要立足于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车险经营转型,在以上背景下,还要考虑以下背景:1.智能汽车的发展。个别智能汽车制造厂商提出,发生全人工智能汽车为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势必会对车险经营产生颠覆性的影响。2.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推动绿色能源驱动汽车,研究内燃机为代表的的汽车生产退市时间表。车险经营就需要研究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状况。3.交通行为智能监管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由交警、交通等监管部门主导的交通行为智能监管逐步提上议事日程,提高交通行为监管的效率和效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许会抑制车险的需求。4.网约车的出现。网约车在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伴随着主营业务的发生,收集了加盟车主、驾驶人的一定时段行驶区间、行驶里程、加油、踩踏刹车、转弯半径等数据,这些数据有助于车险定价机制从现行的随车原则向随人原则、随用原则升级奠定数据基础,也恰恰是传统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没有并且渴求的数据。5.保险中介监管政策调整。按照现行的保险监管政策,车商、车队(运输公司)、驾校、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是不予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这缩小了车险销售部渠道、拉长了车险销售环节。不排除在未来会恢复核准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会扩大车险销售渠道、缩短车险销售环节。6.汽车销售渠道多元化。伴随着国家对汽车流通体制进行改革,从实行多年的4S店专卖形式,改革为大卖场、混合品牌形式,意味着新车保险销售渠道的多元化,间接改变着车险销售格局。

  总之,正是在上述复合因素共同作用下,车险经营转型势在必行,只是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节点作用大小不同而已。

  车险经营亟待转型

  车险经营转型,一方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例如整体经营数据体系等,自身经营状况的内在因素。

  一是整体经营数据体系潜藏改善空间。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至2016年,车险综合成本率依次是100.8%、100.25%、99.35%、99.07%。2016年车险保费为6834.55亿元(占财产保费78.34%),综合费用率为41.18%,综合赔付率为57.89%,综合成本率为99.01%,承保盈利85.68亿元,仅有16家公司实现承保盈利(同期经营车险保险公司有64家)。同时,局部地区商业车险佣金达到35%以上,综合赔付率更低。而全球范围发达的保险市场,车险佣金在10%-15%,综合费用率在25%,综合赔付率在75-80%左右。

  相对而言,我国车险经营数据指标体系潜藏改善的空间,使保险公司的投资人、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之间形成一个合理的数据体系。比如,将车险销售佣金降至10%左右,综合赔付率升至80%,综合成本率保持在90%左右,承保盈利率保持在10%左右。

  二是车险反欺诈形势不容乐观。公开资料显示,车险欺诈在保险欺诈中占比高达90%以上,车险欺诈形势不容乐观。这反映了个别违法分子车险欺诈猖狂,也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亟待提高。数据显示,利用豪华二手车进行欺诈的案件占到案件总比畸高,究其根源在于车险销售环节高估了豪华二手车购买车损险的价格,对于保险公司销售部门看,是增加了保费收入,但是给车险诈骗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果说,在承保环节,计算车损险保费时,对豪华二手车估值采取更加合理的价格,对于车险诈骗、车现经营无疑都是一个福音,对于公安、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来说,也可以减少不必要工作,既改善了车险欺诈形势,宏观上说,也是提高了车险经营能力。

  三是车险经营定价机制本身还是存在优化的空间。现行的车险定价机制中,主要考虑投保车辆价格因子,忽略了投保车辆使用里程、行驶区间、驾驶员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因子,导致车险价格不尽合理。比如,同样品牌、同样车龄、投保险种项目一致、保险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年度行驶100公里、1000公里、1万公里、10万公里,年度保费是一样的。再比如,当前车险价格浮动与出险索赔挂钩,浮动只是与次数挂钩,而没有与出险索赔金额挂钩,也存在优化的空间。

  四是车险责任与遵守交通规则的价值取向彼此不呼应。车险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险种,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商业手段,与交警等机构的行政手段等共同构成了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一致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治理水平,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在实务中发现,车险保险责任中,被保险人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形比比皆是。其次,车险经营过程中,几乎没有采取任何防灾防损的手段。

  车险应突出预防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深化车险改革,突出保费杠杆。

  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既是每一个道路参与者的希望,也是交警、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的价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交通行为规范,体现了保险行业辅助社会治理的功能。理论上,只要所有的道路参与者,都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引发事故理赔。这意味着在社会治理手段中,如果行政手段发挥的作用越大、效果越好,商业保险存在的空间越小、需求越低,这是社会治理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境界;反之,行政手段发挥的作用越小、效果越差,商业保险存在的空间越大、需求越高,这不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是增加了保险需求,但是对社会成员造成的伤害最大。

  深化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理论探讨容易,推行不易,因为对车险经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深化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要在现有车险经营规则中,进一步扩充费率因子。例如,传统的保险公司开始采集投保车辆年度行驶数据,或者与现有的网约车公司开展合作;再如,建议交警部门、保险部门之间深化“警保合作”力度,在反车欺诈合作基础上,让商业保险公司分享到投保车辆或者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信息,应用在车险定价机制中。在一种更加合理的定价机制中,形成年度行驶里程越多、行驶区间路况越复杂、遵守交通规则状况越差的投保人,在同样品牌、同样车龄、投保险种项目一致、保险金额一致的前提下,保费越高,逐步实现车险“一人一车一价”,充分发挥保费杠杆的作用,引导投保人安全驾驶、减少驾驶。

  二是转变经营理念,突出风险预防。

  当前车险经营中,由于实行统一的车险条款、差异不大的车险价格折扣系数,对于同一标的车辆相同保险需求的前提下,各家保险公司报价基本一致,消费者选择余地不大,车险佣金就成为保险公司开展竞争、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保险公司的唯一手段和唯一指标。

  与深化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相配套,车险经营的重点要从佣金竞争调整到风险防范上,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对风险事故进行细分发现,加强对营运性车辆风险管控。例如,在现阶段,依照相关规定,要求校车、大巴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车辆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GPS系统,车辆的使用单位、监督单位都可以监控营运该车辆的车速、驾驶人员的精神状态等信息。但是,上述车辆的使用人、管理人往往没有切实使用系统进行管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了以后,可以派人与上述单位进行有效对接,参与到风险管控中,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再如,目前很多家用小轿车在出厂前已经安装了倒车雷达、倒车影像等辅助安全驾驶的装置,但是也有一部分车辆并未安装辅助电子装置,保险公司可以以保费为杠杆督促投保人安装电子设备。

  三是提升社会治理,放大保险功能。

  要发挥好保险行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功能,既需要保险行业自身做出努力,也需要纳入社会治理的整体规划,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体系,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

  具体到车经营来说,主要是要深化警保合作。公安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打击保险欺诈的文件,建立健全机构和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反车险欺诈工作。但是,实务中,保险部门在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监控录像等关键性问题上,仍然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进行沟通。

  面对着多变复杂的市场,开展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的确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事情,还是需要各方主体积极推进。具体到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教育部门在选编教材中添加、加大相关安全教育内容和比重,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质检等部门修订汽车标准,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前装辅助安全驾驶电子设备;在安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要求校车、大巴等营运性车辆的经营、监管部门切实安装并使用监控设备,实时掌握营运车辆运行状况。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综合运用,在引入商业保险的手段,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人民群众无谓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保险行业回归保险保障功能,是对一个行业的整体要求,车险经营也不例外。就车险经营而言,实现保险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功能,聚焦起来,就是要突出车险的风险防范功能,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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