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经济损失采用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损失补偿原则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而产生的,也是为了规范保险发展,避免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发生,以防范道德风险。需要提醒广大投保人,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为了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了
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经济损失采用以实际损失为限、以
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
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
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损失补偿原则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而产生的,也是为了规范保险发展,避免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发生,以防范道德风险。需要提醒广大投保人,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