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介绍 这些您必须知道
百年人寿针对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问题,推出了臻选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障全面,深受消费者青睐。那么,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合同第8.2.1至8.2.25项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百年人寿在给付1.2.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9及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产品主要提供明确的健康保障,呵护投保人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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