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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投保 为何低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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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经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辆货车无责。这是明显的高保低赔。对于高保低赔问题,该人士也承认,就是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2012年3月8日,中国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 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 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标准及加强自律规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从而更好的维护 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投保时按新车价值投保,出险后却按折旧价理赔,这是明显的高保低赔。”日前,记者接到李师傅报料称,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在客户出险后,车损9万多元却只赔4万余元。在律师的协调下,保险公司仍无端质疑,只愿意赔偿6万多元,最终被客户状告法庭。对此,曾多次联系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都没有得到回应。

焦点事件:9.7万元车损只赔4.6万元
  今年4月28日晚,李师傅驾驶一辆重型牵引挂车沿广东清连高速行驶时,与前方黄师傅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辆货车无责。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经交警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事故中造成的两车损坏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核价,费用由李师傅全部承担;事故现场施救费用及停车费由李师傅全部承担。
  事后,经承保该车的永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定损约为9.5万元,黄师傅的车损约为4.8万元,李师傅将受损车辆送至当地维修,维修费用共计97240元。

  新车购置价17.6万元,折旧后只值4.6万元
  6月份,李师傅向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资料进行理赔。数日后,永安财险工作人员告知李师傅,三者险的理赔金额无异议,但是对97240元的维修价有异议,因为李师傅的车已使用67个月,按每月1.1%的折旧率,新车购置价为176640元,折旧后实际价值为46456元。因损失超过实际价值,按推定全损的情况,只能赔付给李师傅实际价值,即46456元。
  交涉无果后,李师傅委托了律师向永安财险协商理赔事宜。7月中旬,受委托的律师向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资料并初步交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查看资料后表示,该案并无多大异议,可以申请全额赔付该车实际损失,但需公司同意且残值需回收。该负责人让律师回去等候结果。
  经过上述律师的多次跟进,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于8月6日告知上述律师,车损险只能赔付6万多元,理由是5万多元的驾驶舱,因非正规厂家出厂,只能赔3万多元。因此,该律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永安财险拖赔第三者险
  李师傅拿着一份单据告诉记者,投保时该车的 保险金额为176640元,也就是按该车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的,按理说出险了,最高应该能赔付176640元。但是现在出险了,造成9万多元的损失不但不能全部报销,竟然还要从购车时开始折旧,只能赔4万多元。这是明显的高保低赔。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将“高保低赔”等三大霸王条款废止,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李师傅还告诉记者,他前后找过永安财险清远中心分公司或广东分公司的理赔人员、业务员、甚至相关领导交涉多次,但对方都没有让步,甚至连第三者险都不愿意先行赔付,反而要求他接受车损险按折旧后4万多元理赔才一起支付。但不论是车损险还是第三者险,自己都早已经垫付了,垫付金额计算起来也有十几万元。“没有异议的第三者险都不愿意先赔付,明显就有拖赔的嫌疑。”李师傅说。

 永安财险:记者采访屡受拒
  8月15日,记者拨打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办公室电话,一不愿说出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需要发函才能接受采访,在记者坚持下,该工作人员接收了含采访提纲的电子邮件。次日,记者询问能否答复,上述人员告知记者,邮件已经给办公室领导看过,并已经转交给总公司,但没有获得答复。记者询问是否可以告知总公司知悉此事人员的联系方式,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很符合公司的办事程序。

业内观点:全损按实际价值赔偿
  一 家财险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普遍来说,旧车投保车损险时,车主是按投保时当地该车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通常最低承保价格可以在市场价格下浮20%(因地区、车型等因素有不同),但默认是足额的。但车险条款对施救费用也有相关规定,保险赔付是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对于高保低赔问题,该人士也承认,就是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但实际上,车辆出险时因为车损赔付大部分是以“部分损失”赔付的,对于部分损失来说,赔付的零件都是新的,不存在折旧后的零配件或者维修费,所以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另外,部分损失车辆中,在保险期内出现次数不止一次,而车损险、三责险都在保险期内的 保额可以自动恢复。

  律师观点:理应按维修价格赔偿
  接受李师傅委托的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指出,该案件中9万多元的车辆损失金额,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评估认可的,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理应按车损险来赔,但公司不按实际损失理赔,却要按推动全损,并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赔付,只赔付4万多元,说明保险公司明显存在“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而且就以保险公司所言的折旧率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要折旧,也不是无限折旧,将9万多元损失折旧后只赔4万多元。按照相关的 车损险条款规定,折旧时一般不能低于新车购置价的80%。
  刘健一告诉记者,该车辆是在正规的汽车维修公司维修,维修的价格也是经过保险公司估算认可,可是最后协商有争议的是,保险公司怀疑该车辆没有更换正规厂家生产的驾驶舱,而是使用了其它厂家生产的驾驶舱,因此原本5万多元的驾驶舱,只愿意赔付3万多元。但是,车主在提交的资料中已包含驾驶舱的正规厂家保证书,保证书上也有编码和防伪标识,是可以证明该驾驶舱是出自正规厂家,而不是在其它厂家所生产。但保险公司仍是无端地质疑车主维修价格不是真实价格,这也反应出保险公司不诚信的态度,以及惜赔、少赔的理赔心态。

  保监会废止“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
  2012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标准及加强自律规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从而更好的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慧择提示:《通知》针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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