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离婚后的问题诸多,利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也成为主要问题之一。根据专家的建议,我们知道了,离婚后可以采取上述三种方法进行合理分割,离婚人士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离婚已经不是稀奇的事了,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也在不断攀高。离婚后的诸多问题也随之出现,如在离婚前,夫妻一方利用家里的钱为自己购买的
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夫妻一方的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针对这些问题专家给出了解答。
人寿保险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保险法》上无法找到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来寻求答案。
先来看看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
生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
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一、维持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三、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
离婚后的问题诸多,利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也成为主要问题之一。根据专家的建议,我们知道了,离婚后可以采取上述三种方法进行合理分割,离婚人士可以以此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