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享有理赔保险金的权利,而孙小姐的宫外孕是异常妊娠,从属于怀孕概念之内,既然合同中把怀孕约定为免责范围,宫外孕就不属于保险理赔之内。天津市民王女士投保一款医疗保险,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免责条款写明: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2005年,王女士因病住进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王女士为宫外孕、卵巢妊娠。为此,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加,女性宫外孕的几率也在增加。宫外孕是一种非正常的怀孕,很多
保险公司都将怀孕、流产、分娩等纳为免责范围,对宫外孕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生宫外孕
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几年前,上海的孙小姐与某
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了明天”的保险合同,并附加
住院医疗和医疗生活津贴保险,该保险条款中将怀孕、流产、分娩等规定为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前年2月,孙小姐突然感到腹部疼痛,经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孙小姐为此花费了4400多元的
医疗费。病愈后,孙小姐为理赔一事与保险公司交涉,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孙小姐把对方告上法庭。
孙小姐认为,宫外孕是一种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怀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所以应视
为一般疾病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对孙小姐因宫外孕接受治疗没有异议,但辩称,根据权威解释,妊娠就是怀孕,其中包括正常妊娠和异常妊娠,“宫外孕”是怀孕的一种异常情况,所以不同意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享有理赔保险金的权利,而孙小姐的“宫外孕”是异常妊娠,从属于怀孕概念之内,既然合同中把怀孕约定为免责范围,“宫外孕”就不属于保险理赔之内。故法院对孙小姐诉请不予支持。
但天津的王女士的遭遇正好相反。
天津市民王女士投保一款
医疗保险,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免责条款写明: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005年,王女士因病住进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王女士为宫外孕、卵巢妊娠。王女士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该理赔申请不属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于是拒赔。王女士认为,出险的情况是宫外孕、卵巢妊娠,附加
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是采取列举方式载明的免责条款,而自己的情况不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事项。为此,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并认为原告所出现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条款载明的内容,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作出拒赔决定依据的是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其所列举的六种情况之间既有并列又有包容,而且未载明关于宫外孕和卵巢妊娠的情况。
因此,应当确认涉案条款的第六条第八款是列举式条款,原告所出现的保险事故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被告应对原告做出保险理赔,给付原告保险金4000余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这起赔付案的结果又与上一起不同,我们再来看看另一起与宫外孕有关的保险理赔案。
慧择提示:同样是宫外孕,不同的被保险人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有关资料显示,大约50个妊娠中,就会出现一位宫外孕。并且,近年来,宫外孕的发生率成倍增加,相应地在医疗、健康等保险中,这类由宫外孕引发的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应予理赔的纠纷也就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