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通过上述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出王慧敏所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运输责任保险。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也越来越重视,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每次坐长途汽车时,一般都会买一元或者两元的保险,可是这个保险是
意外险呢,还是交通责任险呢?
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袁军随后找到
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法院判决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5
万元保险赔偿金。
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
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凡持有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通过上述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出王慧敏所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运输责任保险。
受益人是“乘客”还是“客运公司”
在本案中,王慧敏购买的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当然是她指定的人,如果没有指定,按照《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向王慧敏的继承人偿付保险金。
乘客王慧敏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本案从表面上看,王慧敏并没有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但由于客运公司是中国人寿的
保险兼业代理人,负责代收代缴客车票中2%的客运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王慧敏与客运公司签订了合同,该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中国人寿,认为王慧敏与中国人寿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慧择提示:一般在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中,消费者都是处于弱势地位,要想维护自身权益是十分艰难的。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执法环境的日益改善,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公民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学法、懂法,正确运用法律。在本案中,袁军用自己的行动为消费者树立了榜样,这种做法是应该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