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运行急需责任保险
电梯运行急需责任保险
北京地铁4号线的电梯逆行事故发生后,关注、寻找和排解电梯故障原因,合理界定电梯的生产厂商、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承担的产品安全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成为焦点和热议。而对于广大出行人群来说,这些争议的结论也许并不重要,事故突然暴露出的电梯使用、维保、监督以及责任的空白,才是真正让人们患上“电梯恐惧症”的最重要原因。当电梯的保险设备发生故障后,谁来给我们的电梯出行一个“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成为关注。
电梯责任保险不是新险种
电梯责任保险并不是新的险种。它位于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名录之中。电梯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及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保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的对象即电梯可以有各类客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即将电梯责任保险作为主险进行投保,也可以选择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扩展电梯保险责任。
其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合理的仲裁费用或者诉讼费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支出。
电梯责任保险现状
随着城市建筑的日益增高,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代步”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来看,电梯投保的比率却非常低。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电梯保有量已经超过100万台,年增长速度超过20%,而实际上被投保的电梯数量却非常少,2007年大连统计的电梯投保率不足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对于电梯的使用者来说,专业性和风险意识薄弱抑制了要求。电梯的运作原理以及状况具有相对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些专业性抑制了人们去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的能力,转而相信电梯的维修单位或保有单位的维护能力。对于使用者来说,电梯主要是短暂出行的工具,每个人使用电梯的时间非常短,直接忽视了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
对于有电梯事故经历的人来说,造成的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比较小,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惊吓。目前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意识普遍淡薄,要获得法律支持也更加困难。这些原因都导致电梯使用者对于电梯投保没有迫切的要求。
对于电梯的生产单位、保有单位以及维护单位来说,相互之间的监督难以进行,责任难以区分。首先,电梯本身的制造工艺复杂,维修保养等工作琐碎,各参与者相互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造成生产企业、保有单位和维保单位之间维持一种模糊的信任关系,淡化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警惕。其次,一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难以进行明晰的划分,责任难以区分也导致电梯生产单位、保有单位和维护单位逃避承担直接责任,缺乏责任感。而电梯使用者忽视电梯事故对自身损害的赔偿要求,也进一步助长了电梯保有人的侥幸心理。
目前电梯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有限。电梯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是直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其他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是免责的。
电梯的使用者忽视自身的风险,保有人忽视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电梯的低投保率,却进一步膨胀了搭乘电梯的不安全因素。最近接连发生的事故警示我们,电梯使用的风险应该被意识和重视,而相关的事故责任应当被承担和赔偿。电梯责任保险应该成为众多电梯保有人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成为大众出行的一道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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