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要正确使用姓名
保险公司立案后,理赔人员对王先生的出险和医疗情况进行了核实。在王先生提交的医药费收据上,患者姓名全部记为:王君。经询问,王先生称:收据上的“王君”就是我“王军”,只是治病时拿了药没细看收据,并坚持说收据上的患者姓名系医院医生的笔误,却无法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出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故拒绝赔付。
汉语言文字中一字多音多义和多字同音异义的情况很多。目前在两个字的姓名中,重名重姓的也不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它包括取名权、改名权、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和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姓名等权利。一个人一旦取得姓名,就会载入各种法律文件,如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等;而且,非经法定程序公民的姓名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及核保、承保部的人员都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诸多情况进行核对审查,相关的保险合同以及附件上,都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这些举措不仅是保险合同贯彻“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保险公司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还是防止错赔、诈赔、骗赔的手段之一。王先生在就医时对自己姓名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使他本应该得到的保险利益化作了泡影,皆因:此“王军”非彼“王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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