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保险产品组合原则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综上可知,保险产品组合原则主要包括满足客户需要、以基本保障为主体、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等。
在保险公司开发险种过程中,保险产品组合具有重要意义,其原则的遵守往往能使保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保险产品组合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那么,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呢?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1、满足客户需要
每一种保险产品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险需求为基础的。例如,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就是在
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人们对自然灾害和盗窃风险的保险需求而产生的。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
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例如,传统的人寿保险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险和
终身保险就属丁这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基本保障,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
保险保障。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
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3、以提高保险企业的效益为目的
保险产品组合要遵循保险市场经济规律,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寸,保险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
保险费率,并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4、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
保险产品组合后,尽管险种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费率也有所上升,但由于更适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续更为简单,对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就会更为有利。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常常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如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保险骗人、购买保险不划算等,这与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有密切关系。另外,保险产品的组合要考虑其完整性。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
综上可知,保险产品组合原则主要包括满足客户需要、以基本保障为主体、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等。遵循以上基本原则,能够确定保险产品保障机能,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