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贸易信用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
在当前背景下,中小企业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短期贸易信用保险被推出。一般情况下,该保险可以为因买方破产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提供赔偿,但因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以理赔。
责任范围
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
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
(二)买方延期付款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放射性污染。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三)国家战争。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
(四)拒收货物。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五)国家或政府行为。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应付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六)天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推出,不仅可以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坏账风险,从而确保企业正常运营。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放射性污染、国家或政府行为、天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不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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