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看仔细
参保对象——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适用《暂行办法》。而用人单位招用温州市区外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经本人申请或者征得本人同意,也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一个月内,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申报手续。为温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登记时,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为非温州市区户籍人员登记时,需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先要填写《温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建立企业参保信息档案,然后再填写《温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申报农民工医疗保险。登记次月就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
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先要填写《温州市社会保险单位险种变动表》。如果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申办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只要填写《温州市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为其增加农民工医疗保险险种即可,登记次月就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如果为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申办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则要填写《温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四个月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
参保的农民工在生病住院时,可以用社会保障卡刷卡记账。
缴纳费用——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全部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2%,按月申报缴纳。比如2007年度缴费基数为1839元,那么用人单位每个月要为每名员工缴纳的费用为:1839元×2%=36.78元。
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后,要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的农民工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不可以转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职工由农民工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按每3年农民工医疗保险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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