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保险
待业保险
待业保险:“失业保险”在中国的早期别称。改革开放初期,失业在中国称为“待业”,以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失业”。所以失业保险又称“待业保险”。“待业保险”这个词从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到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整整用了13年。
1986年,福建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允许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职工,以及辞退违纪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精减、辞退的职工由在职转为失业,为解决其在待业期间的生活,是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劳动部门所属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实施。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为: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障的对象为: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自行离职、停薪留职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职工不列入享受待业保险范围。保险基金由单位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实行地、市统筹安排,省适量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的原则。市、县按待业保险基金10%上缴省,用于地、市之间调剂。地、市向县、市收缴不超过10%的待业保险基金,用于县、市之间调剂,调剂后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待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为: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管理费、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单位前2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发给。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最多发12个月。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在发给上述12个月救济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12个月。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医疗费用原单位实行按工龄长短分段包干的,仍按单位规定办理;未实行包干的,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给予报销80%。死亡时,发给丧葬费200元,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发给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供养2人的,发给9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供养3人及以上的,发给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单位已发给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上述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企业辞退的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最多发给12个月。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在发给上述12个月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12个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每月发给2.5元医疗补助费。1989年,福州市在全国率先试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扩大了保障面。
至1990年,福建省实施待业保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2021个,职工120.37万人,累计收缴待业保险基金5269.2万元,支出1072.96万元,领取待业救济金的4626人,接受办理失业登记的16481人,通过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措施,帮助14733名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再就业率为89%。待业保险的实施,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失业职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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