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如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则实为赌博。就人寿保险而言,若无保险利益规定,后果更无法设想。立法机关遂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确立人身保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则,明确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原有利益,被保险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额外利益。以上是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作用的介绍,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那么,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作用是什么?主要有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和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一)、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与保险相伴而生,似乎从保险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让人们头痛不已,这个老大难问题始终像影子一般挥之不去。如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则实为赌博。就
人寿保险而言,若无保险利益规定,后果更无法设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合同,则投保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伤害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的给付。立法机关遂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确立人身保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则,明确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旨在消除以他人生命、健康为赌注,博取非法利益的
寿险
保险单,该法因而被誉为“禁止赌博法案”。
(二)、决定保险合同主体资格
人身保险利益解决的是投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何人有权投保,何人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衡量标准。现代各国保险立法均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人身保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就一般合同理论而言,欠缺标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不可没有。2.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为无效。3.在
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属全部丧失,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属部分丧失,保险合同部分解除。例如一批货物全部或部分交付给他人之际,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买受人承受,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全部或部分丧失。4.限制保险补偿金额。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原有利益,被保险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额外利益。
以上是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作用的介绍,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因此,客户在投保时要清楚这一点并理性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