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分析
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与同类重疾相比,既有一定的优势,又有一些不足。作为附加险,在重疾的保障上并不充足。对于单纯追求重大疾病保障的人群来讲,这款并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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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投保人投保之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这一特定时间内,如果患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是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是属于免责范畴的,因此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保险金的。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天。一般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都比较长,例如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的等待期为365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180天。而平安的这款产品等待期相比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来说,是比较短的。对用户来讲,等待期越短越好,如果等待期很长那么保险公司的免责期限也就越长。在投保之前,用户要了解不同产品是否包含等待期以及等待期的长短。这款产品相对而言,在等待期方面,更符合用户的需要。
2、作为附加险,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上,男性为28种,女性为30种。保监会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型为25种,其中六种是必保的。这款产品在保监会规定基础上又多增加了几种。因此,这款产品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上还是比较全面的。
3、保费较低。尽管这款产品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比较全面,但由于它本身保障并不多,只对重疾提供保障,因此在保费上比较低。保障较高相应的保费就会比较贵,两者是相对应的。
这款产品是作为附加险来销售的,因此需要注意它与主险的关系。如果主险合同终止,那么附加险也随之失效,而附加险的终止在保险额度上是会影响主险的。例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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