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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车险投保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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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李某报警,并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2005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洁虚构其本人驾驶上述本田雅阁轿车在小西天附近被盗的事实,向海淀分局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骗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万余元。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一些人为了减少出行的时间,都想购买汽车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路上车辆众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比较大,为了给自己和爱车全面的保障,最好选择一份汽车保险,下面通过三个 车险投保案例,带您分析车险投保需要注意什么。

  案例一:私家车以银行的名义投保,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无效不愿理赔,车主无奈只好将该银行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终结,虽说该银行为私车投保的保单属无效合同,但法院仍判定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各担三成责任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另外车主自担四成责任。银行称,“私车公投”是原告私下通过银行方工作人员要求参加的,银行方没有欺骗和隐瞒的行为,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在法律上、权利义务上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私人车主投保企事业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新车购买时,行驶证上就写着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这种情况即使车子是家用,投保企事业单位的保单也相对安全。据了解,由于地区销售的限制,上海有不少户籍在外地的车主使用该方式购车;另一种就是像沈小姐这样??被“忽悠”着办了企事业单位保单。而这种形式的保单安全系数较低,出险后更是让消费者“提心吊胆”。车盟(中国)网络有限公司市场部公共关系经理黄海涛表示, 保险公司理赔是要看行驶证的,私车公投很难获得正常的理赔,保险公司甚至会用“ 投保人伪造事实”的理由拒绝理赔。

  案例二:今年1月26日傍晚,张某在我市南郊一工厂院内墙角处准备小便,这时李某驾驶轿车驶入该厂院内,撞到张某的腿上,张某倒地受伤。李某报警,并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当时,张某感觉受伤不重,李某给了他100元钱私了。事后,张某回家后服药治疗,但仍不见好转,于第四天到医院就诊治疗,花去4万多元费用。张某的腿伤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轿车在工厂院内将人撞伤,不是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张某将撞人的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认为:本案发生事故的地方因不是在法定的道路上,所以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院根据案件纠纷的性质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保险公司以人民法院立案案由的性质来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驾车人将张某撞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 保险金额12.2万元之内先行赔偿张某 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5万元。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案例三: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方洁以男友弟弟名义在北京市购买本田雅阁轿车1辆。2005年1月4日,上述本田雅阁轿车被他人转卖给山东省龙口市乔某处,其后一直由乔某使用。2005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洁虚构其本人驾驶上述本田雅阁轿车在小西天附近被盗的事实,向海淀分局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骗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万余元。2007年12月13日,被告人方洁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使用车辆丢失的事实,骗取该车投保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巨大,且至今未退赔,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三则车险投保案例,通过三则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车险投保可以规避风险,但是投保也需要采取正确的投保渠道,还需要清楚车险的理赔范围和车险的保障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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