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并进一步提高人们抵抗风险的能力,保监会发布相关通知,提出实施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不过,您要想让自己享受到优惠,应该从自行购买以及单位负担两大方面了解其计算方法。
自行购买保险
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该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份开始扣除。
该员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20%-555=705(元)
扣除前,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单位负担保险
某企业于2016年3月份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
提示:1、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而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该文件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此处“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尽管未明确指的是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还是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申报表,但个人建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该部分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再从之后的减除项中扣除。如此方能满足文件中对于“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要求。
3、单位购买保险,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费。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可以分月在不超过200元/月限额内扣除,但并未明确规定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时是分次计入还是一次计入。笔者个人认为,应是分次计入。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上文从两大方面为您对此详细介绍。一般来说,如果您是自行购买,则需要按照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税额;如果您是单位负担,则需要按照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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