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之后洪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日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明确地告诉这些单位,试用期内也应替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否则发生伤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洪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厂未为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洪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洪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洪某最终一次性获得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7.52万元。
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我们刚进公司的生活都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公司一般是不给我们买
保险的,公司不给我们买保险,我们这段时间的安全该如何保障呢?发生事故由谁来承担呢?
事件起源
2011年12月7日,连云港连云区居民洪某应聘到宿城一家小型机电加工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1800元,待试用期转正后再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2年2月13日,洪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手两根手指绞断,花去治疗费等1万余元。之后洪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洪某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工伤等各项费用12.7万元,并申报司法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如今,一些单位以在试用期内为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此期间劳动者发生伤害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明确地告诉这些单位,试用期内也应替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否则发生伤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疑问
劳动者处在试用期时
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法官指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负伤
能否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劳动者洪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厂未为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洪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洪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洪某最终一次性获得
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7.52万元。
慧择提示;试用期公司不缴保险发生伤害,用工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不为员工买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