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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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近年赣州市多次调整公积金的提取办法。根据当前的办法可知,若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取赣州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含配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除外);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还贷、销户提取的除外)。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除外)。
四,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赣州公积金的提取办法可知,一般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贷款,但如果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使得家庭生活困难,可以在一年以内贷款。另外,职工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公积金。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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