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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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太原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适用范围如下。
太原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太原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太原市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政府批准后施行。
《太原工伤保险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太原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还包括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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