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制定泰康卓越人生终身
寿险万能型条款时,泰康人寿力求完善和周全,因此,消费者在投保这款
万能险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一项条款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工作人员,在完全弄明白的情况下再投保,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不必要的投保纠纷事件发生的概率。下文将为您带来详细的条款内容介绍。
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2.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
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以上就是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主要内容的摘录,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犹豫期注释、保险金、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周详的投保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