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之后,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保单的生效期并不是保单的签署期,保单的生效期是去年的5月1日。去年的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而事故发生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去年的4月29日,某公司的老板出于对员工的安全考虑,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之后,当即签发了
保险单。但是保单的生效期并不是保单的签署期,保单的生效期是去年的5月1日。
去年的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
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案例分析:一、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
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慧择提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般在保险未生效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而事故发生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