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条例的实施办法可以帮助参保市民更好的理解条例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呼伦贝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认定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本人主要责任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无本人责任或非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呼伦贝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形,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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