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下文将具体介绍湖南大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方面的政策。参保患者在特药协议药店取药,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大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特药定点机构定期结算。湖南大病医疗保险的新政中规定,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根据《办法》,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湖南省政府对大病
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出台了新政策,主要是提高了大病保险支付待遇以及取消药品加成。下文将具体介绍湖南大病
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方面的政策。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简称“特药”)特指不在现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南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内,但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
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
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根据《办法》,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其中,在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方面,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无偿供药待遇方面,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参保患者在特药协议药店取药,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大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特药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取消药品加成,湖南第三批75个县(市)将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除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今年还将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含湖南省增补药物)占药品总金额比例分别达到45%、30%以上。
湖南
大病医疗保险的新政中规定,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根据《办法》,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