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是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保障,员工在遭受工伤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桂林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市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由于桂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桂林市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实施也存在差异。
一、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二、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高了工伤待遇
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桂林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二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三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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